香港公司公證,又稱香港公司律師見證,一般用于香港企業在大陸內地進行商業活動、設立代表處、國內投資公司或者法律訴訟時的法定提交文件,也可用于香港公司在內地購置不動產使用等。
即香港居民回內地處理法律事務所需公證書須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證人出具,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轉遞,才能發往內地使用。
一、香港公司公證范圍
1?、注冊證書
2、商業登記證
3、公司章程
4、成立公司全套文件(表格D1、D3、R1或NC1A)
5、改股、增資、改名檔(如未有涉及到相關事項的,可不必理會)
6、公司大事記錄冊
7、公司商業或經濟貿易投資合同、單據,物業證明等與公司有關的資料
二、申請辦理涉港經濟合同公證
香港注冊的公司或者香港的人士在內地處理相關事宜,可采用授權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內地處理事務。申請辦理涉港經濟合同公證,應向公證機關提交下列公證文件:
1、企業登記注冊證明
2、授權委托書
3、法人代表證明
4、公司章程
5、董事會決議
6、企業年檢表
7、企業納稅單\
三、香港公司文書不同地區使用的認證方式
1、香港公司的文書在海牙成員國使用:如香港公司的公證文件是要在海牙成員組織使用,需要辦理的是有香港國際公證人對所要使用的文件進行公證,然后轉遞香港高等法院加簽。
2、香港公司的文書在非海牙成員成員國或地區使用(中國大陸除外):
如果香港公司的文書使用國為非海牙公約成員國,需要先由香港國際公證人公證,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加簽認證,最后還要做該國駐香港領事館認證,之后文書方可在該國使用。
如果文件使用國(非海牙公約成員國)在香港沒有領事館,則需要將經過香港高院加簽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認證,然后送該國駐北京大使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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