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相當于產品或者服務的一個外在標識,是區別一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和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商標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在市場競爭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商標認知上,大部分人比較熟悉的是商品商標,實際上商標主要是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以下小編為大家區分下這兩種商標。
商品商標
商品商標是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將自己生產或經營的商品與他人生產或經營的商品區別開來,而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標志。商品商標可以是具有某種含義或毫無任何意義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用條款,不損害公共道德或他人的利益,具有商標的顯著性,均可成為商品商標。
服務商標
服務商標又稱服務標記或勞務標志,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志。
同商品商標一樣,服務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而構成。它一旦被服務企業所注冊,該企業也就擁有了對該服務商標的獨占專有使用權,并受法律的保護。是指服務的提供者為將自己的服務與他人的服務區別開來的一種標志。
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有以下幾點區別:
1、出現時間不同
商品商標出現的時間會較早,同時保護商品商標的法律也頒布的比較早。在清政府時代,我國首部保護商品商標的法律《商標注冊試辦章程》就頒布了,而服務商標出現的比較晚,保護服務商標的法律也比較晚頒布,我國首部保護服務商標的法律是1993年修改后的《商標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2、注冊遵循原則不同
根據法律規定,我國部分商品商標是強制性注冊的,例如煙草、醫藥用品等,而服務商標并沒有這一規定,所有的服務商標都只需遵循自愿注冊的原則即可。
3、使用方式不同
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在使用上也有所不同,商品商標主要使用有形商品上,而服務商標一般使用于具體服務中,即無形商品上,與有形商品相比,使用在無形商品上的商標更加不利于公眾的辨別,不能使用在具體的產品上進行宣傳,只能通過側面烘托或者借助一些媒體平臺來進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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