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司的權力
1.參與任何交易,或者作為一簽署方簽署任何文件。
2.取得、持有或處置任何種類的任何資料、權利或財產。
3.取得、持有或處置任何其它公司、協會或商業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業務。
4.處置或以任何其它方式處理其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或商業。
5.承擔任何責任、義務或債務。
6.取得任何權利或利益。
7.提供或獲得任何服務項目。
8.借貸。
9.在薩摩亞意外任何地區注冊或獲得承認。
10.產生及解除各種債務、權利及利益。
董事之委任等事項
1.公司的董事人數、首批董事的姓名、以及首批董事的薪金,若有的話,將由公司大綱簽署人或他們其中的多數人書面決定。
2.公司可以不時經普通決議增減董事人數。
3.董事有權在任何時候,以及不時委任任何人士為董事,以填補董事空缺,或增加現有董事人數。但是在任何時候,董事總人數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人數。
4.公司可以不時經普通決議解除任何董事的職務,亦可以經普通決議委任另一名人士取代被解除職務的董事。
5.董事的薪酬可以由公司經普通決議確定或改變,并且應視為逐日計算。董事亦應獲付給與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屬下任何委員會會議、或公司股東大會、或與公司業務相關事務所產生的一切交通、住宿及其它各項開支。
6.董事不必持有公司任何股份,除非公司在股東大會上另有決議。董事可以是一家公司,不論該家公司是在薩摩亞還是其他地方注冊,且該家公司可以經由寄存在秘書處的書面通知所指定的代表人行事。
7.董事若發生下列情況,其董事職位應空出:-
■依據法令終止其董事職務;
■在薩摩亞境內或其它地方被裁定破產、無力償債、或與其債權人達成任何債務安排或妥協;
■因依據法令頒發的任何法院命令禁止其擔任董事職務;
■按其居住地法律被列為精神不健全之人,或者其人身或產權必須依據與精神失常人士相關的法律以任何方法作出處置的人士;
■書面通知公司辭去其董事職務。
股息及儲備
1.董事會可以宣布派發股息。
2.董事會可以視公司的盈利情況,不時決定向股東派發中期股息。
3.任何股息均不得用除利潤外的資金支付,且由重估未實現固定資產所產生的未實現資本盈余,不得當作派發股息用的一項利潤。公司不支付利息予任何股息。
4.在宣布派發股息以前,董事會可以把他們認為適當數額的公司利潤,撥作儲備金。該等儲備額金須按董事會的酌情決定,應用于公司利潤可獲適當應用的任何用途,且任何該等儲備金,亦可以按類似的酌情決定,用于公司的業務,或者投資于董事會不時認為合適的投資項目。董事會亦可以把留下的利潤結轉而不撥入儲備,若他們認為不將其作為股息派發的做法是合適的話。
5.受在派息方面有特別權利的股份的持有人的各種權利的約束,若有的話,所有股息的宣布及派發,均須以獲派發股息所繳付或貸記的金額為依據,但是在催繳股款之前一股份所繳付或貸記的金額不包括在內。所有股息均須以獲派發股息股份在所派發股息相關的旗艦的任何部分或儲部分時間期間所繳付或貸記的金額占該股份應繳金額的比率,按比例派發。但是,若任何股份是以規定該股份于某個特定日期開始有權獲派股息的條款發售,則有關股份的派息,應依據所述條款規定進行。
6.董事會可以從應付給任何股東的任何股息中,扣下該名股東目前應付給公司的、與公司股份有關的所有催繳股款或其它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