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是指為了海外上市、投融資目的而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公司,簡稱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在跨境投融資活動中起到樞紐作用,在“37號文”的指引下,境內居民不僅可以通過SPV實現境內/外合法的資產和權益對境外出資,還可以通過SPV獲取境外融資后將資金返程投入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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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紅籌架構為例,由于境內企業直接在境外上市會遇到諸多的阻礙和限制,企業通常會搭建紅籌架構確保上市合規性和操作便利性,而特殊目的公司是搭建該架構的首個步驟,一般用于承載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機構的權益。
特殊目的公司功能
1、獨立性:
SPV具有獨立的法人身份,其債務不會反映在其母公司或其他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從而實現風險隔離。
2、專屬性:
SPV的業務范圍被嚴格限定,通常只執行一個或一組特定的任務,如資產證券化、項目融資等。
高信用等級:
由于SPV的負債較少且資產質量較高,因此通常具有較高的信用評級,能夠以較低的成本籌集資金。
3、稅收優惠: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SPV可能享有稅收優惠,為投資者提供額外的經濟利益。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與運營
設立條件: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如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要求的組織機構(如董事會、監事會)。
有公司住所。
運營流程:
商務談判:編寫境外融資商業計劃書,與境外策略投資者進行前期商務談判。
建立融資平臺:向外匯局申請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收購階段:特殊目的公司作為收購主體,向當地外商投資主管部門申請收購民營企業全部股權。
融資階段:境外策略投資者向特殊目的公司投入資金,完成融資。
上市階段:特殊目的公司根據境外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編制招股說明書,申請境外上市。
資金調回階段:根據商業計劃書或招股說明書載明的資金使用計劃,將資金調回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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