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渠道可辦理出口退貨的三種模式
1.跨境電商零售出口(9610出口)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通過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零售出口商品交易,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電子數據,并通過跨境電子商務方式申報出口,將商品送達境外消費者的模式。
圖片來源:攝圖網
2.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9810出口)
境內企業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出口至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后從海外倉送達購買者,并向海關傳輸相關電子數據的模式。
3.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出口(1210)出口
進入特殊區域,在特殊區域內完成理貨、拼箱后,批量出口(1210)至海外倉,通過電商平臺完成零售后再將商品從海外倉送達境外消費者的模式。包括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包裹零售出口和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出口海外倉零售。
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包裹零售出口,是指對進入特殊區域的商品,通過電商平臺完成銷售后,在區內打小包并離境(1210)送達境外消費者的模式;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出口海外倉零售,是指國內企業將商品出口報關。
辦理跨境電商出口退貨的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申請開展退貨業務的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特殊區域內跨境電子商務相關企業,應當建立退貨商品流程監控體系,應保證退貨商品為原出口商品,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退貨管理要求
退貨企業可以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申報清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請退貨。
提示:
1.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及特殊區域包裹零售出口模式下,出口商品可單獨運回也可批量運回。
2.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及特殊區域出口海外倉零售模式,僅適用因品質或規格原因向海關辦理出口商品退貨申請。
3.開展9610出口退貨的商品,應具有可驗核的標識,以便海關抽核退貨商品是否為原出口商品。
4.對國家禁止進出境貨物、物品不予辦理退貨手續。
退貨時間要求
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貨商品可單獨運回也可批量運回,退貨商品應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退運進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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