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境外投資是很常見的,在開展境外投資活動過程中既允許以企業的名義也允許以個人的名義來進行,根據國內的法規制度,開展境外投資活動需要登記備案才能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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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若是以個人的名義進行,是辦理ODI備案還是37號文登記呢?
為了讓大家能有理解個人境外投資是辦理ODI備案還是37號文登記,首先我們可以簡要了解什么是辦理ODI備案和37號文登記。
37號文登記
37號文的全稱是《國度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別目標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其重要規定的是境內居民(境內自然人),以投融資為目標,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權益出資,設立境外特別目標公司,并通過特別目標公司對境內開展返程投資,應向商業銀行申請外匯登記的相干問題。
37號文登記的主體
37號文登記主體為境內權益公司的自然人股東,但必須通過持有的境內公司的權益完成37號文登記,不接受自然人個人以光桿司令的方式申請37號文登記。
ODI備案
ODI(OverseasDirect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資,指國內企業、集團在經過相干部門的核準后,通過設立、并購、參股等方法在境外直接投資,以掌握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目標投資行動。
ODI備案主體
中國大陸的企業,需要在境外(含港澳)設立公司或收并購股權時,資金轉出前需要做ODI,申請的報告里會需要有投資標的公司的名稱。如果是新設公司則建議先核名再做ODI,否則一旦公司名稱被占用,會影響整個ODI以及后續對外投資注資的進展。
目前情況看,我國政府還沒有放開個人(自然人)直接境外投資的權限,也就是說,還不允許個人進行直接投資,包括注冊公司等,只有37號文規定的情況除外。
因此,現在大部分以個人名義(大陸自然人)為股東,在香港、BVI、開曼等地設立的公司都是不合法的。這是相對于中國大陸政府來說,不合法,但這些企業只要按當地要求注冊的,在當地還是合法的,可以正常經營的。涉及到與大陸的相關機構(如銀行)正常交易時,才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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