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要想得到充分發展,“引進來”和“走出去”很重要,不少國內企業通過境外投資尋求利益更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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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境外投資更加便利,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發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簡稱“37號文”)。同事廢止了之前的75號文。
37號文登記目的是為了進一步規范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SPV”)從事投融資活動所涉及的跨境資本交易(尤其是民營企業海外紅籌上市項目),調動境內居民境外投融資并返程投資的積極性,打破以往外匯障礙造成的限制。
相比于75號文,37號文中“特殊目的公司”不再局限于“境外投資”為目的,而拓寬為以“投融資”為目的,增加了“投資”:不再局限于“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而拓寬增加了“境外資產或權益”
根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的內容,特殊目的公司指的是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1)特殊目的公司是境外公司,是外國法人,是注冊地成立的受到注冊地法律管轄的法人。
(2)特殊目的公司受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3)特殊目的公司與境內利益的實質聯系,是特殊目的公司實際擁有境內公司權益。
(4)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是為了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
特殊目的公司有4種類型:
1、中國境內公司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此種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東即公司實際控制人,是中國境內公司,具有中國大陸法人身份。
2、中國境內公司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該境外公司股東身份復雜。
3、中國大陸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此種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東即公司實際控制人,是中國境內自然人,具有中國大陸國籍。
4、中國大陸自然人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該境外公司股東身份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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