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公司在某些欄位沒有數額可供填寫,可否把該欄留空?
答:不可以。所有欄位均須填寫。如沒有數額,可填「0」。
問:如公司財務帳目有角/分位數字,在填寫利得稅報稅表時,是否須填上角/分位數字?
答:無須。你應省略角/分位數字。
問:應如何在欄內填寫數字?
答:填寫數字時請勿加逗號「,」分隔,并請把數字靠右邊排齊。
問:「佐證文件」是指甚么?
答:㈠如公司是一家法團,「佐證文件」是指經簽署證實的資產負債表、核數師報告書和損益帳,以及應評稅利潤計算表和有關附表。
㈡如公司是法團以外的人士,「佐證文件」與上述文件相同,核數師報告書除外。
問:稅務局會否接納報稅表影印本、沒有簽署的核數師報告書及沒有簽署的財務報表,作為提交報稅表之用?
答:一份有效的利得稅報稅表應以妥為簽署的「佐證文件」作證明。本局不會接納報稅表影印本及未經簽署證實的財務報表,作為提交報稅表之用。
問:我可否連同報稅表一并付上有關查詢及申索的信件,或把該信件放進遞交報稅表的同一個信封內?
答:有關查詢、反對、申索(例如第70A條,暫緩繳稅)的信件,最好分開遞交。不要把該等信件與報稅表釘在一起,或夾雜在帳目及明細表中。
問:不活動公司是否須在填報稅表前先備妥經審核帳目?
答:除非你們是《公司條例》所訂明的不活動公司,否則,即使貴公司處于不活動狀態,亦須提交經審計帳目,作為報稅表的佐證文件。
根據《公司條例》,任何公司可藉特別決議形式,授權董事作出一項法定聲明,表明該公司將會處于不活動狀態,并把該法定聲明交付公司注冊處處長。聲明一經交付,公司即由法定聲明交付日起當作不活動公司。如法定聲明指明公司在較后日期才成為不活動公司,則該公司會由該較后日期起當作不活動公司。凡因此給當作不活動公司,均獲豁免受《公司條例》的經審計帳目條文管限。
問:如果我擬備了12個月以上(或以下)的帳目,應怎樣填寫報稅表內有關財務資料的欄位?是否須要把款額攤分或相加,以顯示12個月的款額?
答:如果擬備了12個月以上(或下)的帳目,則無須把數字攤分(或相加)。在填寫報稅表的財務資料欄位時,必須抄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上的款額。
問:根據填寫附注及說明,我可能須要提供與我有金錢上往來的人士的個人資料。這樣會否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條文?
答:不會。如果收集資料是作評稅或收稅用途,可豁免受保障資料條文管限。詳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第58條。
問:甚么是小型法團/業務?
答:小型法團/業務是指年內總入息不超過港幣500,000元的公司。
問:年內的總入息應包括甚么項目?
答:總入息是指所有種類的入息。無論是應課稅或無須課稅,及是否得自主要業務活動的入息,均包括在內。
問:出售固定資產所得的收入,是否應包括在總入息內?
答:是。
問:如公司不是小型法團/業務,是否仍須填寫第4.1欄?
答:是。你應在「否」的空格加「剔」號。
問:如公司是一家小型法團/業務,是否須要制備「佐證文件」?
答:須要。你必須在填寫報稅表前制備好「佐證文件」。不過,你在遞交報稅表時,無須一并遞交這些文件,但卻應把「佐證文件」妥為保存,因為日后可能須要提交。
問:如公司是一家小型法團而無須把「佐證文件」連同報稅表一并遞交,可否先根據管理帳目的資料填寫報稅表及將其提交,稍后才委托核數師制備審計帳目?
答:不可以。你必須在填寫報稅表前制備核數師報告書及計算表等「佐證文件」。此外,你還須保留「佐證文件」,因為日后可能須要提交。
問:如公司是一家小型法團,無須提交「佐證文件」,可否把4.1.2欄及4.1.3欄留空?
答:不可以,你必須填寫這兩欄。有關資料均可在審計帳目內找到。
問:應怎樣填寫第4.1.2欄的核數師名稱?
答:應填上核數師事務所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