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發布了包括小客車、房車、飛機、汽球、飛艇、游艇、帆船等共100項8位稅目商品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單》,實施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至海南自由貿易港全島封關前。
這項“零關稅”政策落地后,清單內各項商品的購買和運營成本將大幅降低。以游艇進口為例,在國內其他地區購買,要負擔約38%的關稅及進口環節稅。在海南進口一艘1000萬元的游艇,要比國內其他地區節省近380萬元的稅費。
政策簡明問答
享受“零關稅”需要什么資格?
1、注冊登記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企業
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3、從事交通運輸、旅游業(航空企業須以海南自由貿易港為主營運基地
“零關稅”政策有什么優惠?
進口用于交通運輸、旅游業的船舶、航空器、車輛等營運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如何認定享受“零關稅”主體資格?
1.名單管理。進口企業按規定申報并經確認列入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企業名單后,在進口通關時自動享受“零關稅”政策。
2.省級管轄。海南省交通運輸、文化旅游、市場監管、海事及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等主管部門,會同海南省財政廳、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確定企業名單,通過省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與海口海關及海南社會管理信息化平臺實現共享。
3.動態調整。主體資格可以隨時申請,企業名單的審核確認條件根據海南自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交通運輸、旅游業相關產業條目的調整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零關稅”政策如何實施?
1.清單管理。只有列入《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單》的商品才能實施“零關稅”政策。
2.動態調整。清單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動態調整。
“零關稅”商品如何管理?
僅限進口企業營運自用,應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入籍,按照主管部門相關規定開展營運,并接受監管。
1.航空器、船舶:國內外航線均可,但必須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始發或經停海南自由貿易港。
2.游艇:營運范圍為海南全省。
3.車輛:客貨運輸作業既可以僅在海南島內,也可以往來內地。往來內地的運輸作業,始發地和目的地至少有一端要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
往來內地車輛如何管理?
往來內地的“零關稅”車輛,屬于“點對點”“即往即返”的,內地停留時間不受天數限制;不屬于“點對點”“即往即返”的,內地停留時間每年累計不超過120天。
“點對點”“即往即返”,是指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出發到內地開展客、貨運輸服務,停留地點和行駛路線相對固定,裝卸客、貨后即行返回的運輸方式。
“零關稅”商品能否轉讓?
原則上不能轉讓;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轉讓前應征得海關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
轉讓時,都要照章征收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轉讓給不符合享受政策條件主體的,還要按規定補繳進口相關稅款。
“零關稅”商品如何監管?
海南省有關部門將發布《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符合條件的企業如何確定、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登記入籍營運等手續如何辦理、營運中的特殊情形如何認定,通過海南社會管理信息平臺進行信息采集,并通過省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數據共享。
通知、清單全文如下
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0〕54號
海南省財政廳、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島封關運作前,對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交通運輸、旅游業的企業(航空企業須以海南自由貿易港為主營運基地),進口用于交通運輸、旅游業的船舶、航空器、車輛等營運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企業名單,由海南省交通運輸、文化旅游、市場監管、海事及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等主管部門會同海南省財政廳、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參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交通運輸、旅游業相關產業條目確定,動態調整。
二、享受“零關稅”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實行正面清單管理,具體范圍見附件。清單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海南實際需要和監管條件動態調整。
三、“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僅限海南自由貿易港符合政策條件的企業營運自用,并接受海關監管。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轉讓前應征得海關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其中,轉讓給不符合享受政策條件主體的,應按規定補繳進口相關稅款。轉讓“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四、企業進口清單所列交通工具及游艇,自愿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可在報關時提出申請。
五、“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應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入籍,按照交通運輸、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門相關規定開展營運,并接受監管。航空器、船舶應經營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始發或經停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國內外航線。游艇營運范圍為海南省。車輛可從事往來內地的客、貨運輸作業,始發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在內地停留時間每年累計不超過120天,其中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到內地“點對點”、“即往即返”的客、貨車不受天數限制。
違反上述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補繳相關進口稅款。
六、海南省商交通運輸、民航、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辦法》,明確符合政策條件企業名單的確定程序,“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進口后登記、入籍、營運、監管等規定,航空器、船舶經營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始發或經停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國內外航線的認定標準,車輛在內地停留時間每年累計不超過120天的適用情形及計算方式,“點對點”和“即往即返”運輸服務的認定標準、認定部門和管理要求,以及違反規定的處理辦法等內容。
七、海南省相關部門應通過信息化等手段加強監管、防控風險、及時查處違規行為,確保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平穩運行,并加強省內主管部門信息互聯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條件的企業、“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監管等信息。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中國新聞網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