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公證(海牙公證或海牙認證)的歷史源流:
國際間的公證源于羅馬時代,當時他們被稱為“Scribes”、“tabellio”,當初的職責是抄、寫及復寫,在取得適當的技術及知識后,漸漸演變成公證人。
在歐洲,公證最早時是由君主及教宗委任的,英國的公證委任制度是在13世紀由教宗委托肯德伯利大主教委任公證人而成立,發展至19世紀,形成目前的體制。
1997年之前,所有香港國際公證人是由肯德伯利大主教委任的,并按照1961年海牙公約的要求辦理國際公證工作。
1997年后,香港設立考試制度產生國際公證人,又鑒于中國不是海牙公約的簽署國,香港的國際公證工作,由外交安排得以延續,現在香港國際公證工作,與1997年前沒有分別。
二、作為中國大陸地區的公民,如果需要把某一份證明或者文件拿到海外(不包括香港)使用或者投資或者證明某一些事實,那么則需要進行國際公證:
海牙公約的國家之間,則只需要進行香港國際公證。要有一方是非海牙公約的國家,就需要做大使館認證。這個程序是將上述公證好的文件交給海外國家駐中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認證”文件的官員簽名確認,這一個確認程序稱為“大使館認證”。
三、什么是香港國際公證人:
公證人是合資格的資深律師,執業至少達7年。1997年以前,公證人由英格蘭坎特布里大主教委任。然而香港現時已經有自己的公證人考試及委任制度。自1993年起,所有在香港委任的公證人都是通過考試而獲取資格。公證人在履行公證服務時,是受《法律執業者條例》﹝第 159章﹞有關公證人的特定條文所規管。
四、香港國際公證人的工作任務:
公證人主要負責在香港編制及驗證供海外使用的文件。公證人在全球受到廣泛的認可。公證人于文件上簽署及加蓋其個人印章,擬備證明文件或作驗證。印章由來已久,于大多數國家都被視為驗證文件真實性的重要依據。公證人的簽署及印章已在香港高等法院及許多外國領事館注冊。此外還有進一步驗證簽署及印章的程序,即「驗證」程序。
另外,公證人獲《婚姻條例》﹝第 181 章﹞授權以婚姻監禮人身份主持婚禮。
常見的公證服務包括,但并不僅限于:
1. 出生證明書 2. 死亡證書 3. 結婚證書 4. 公證人見證簽名宣誓書 5. 公證人見證及簽名委托書 6. 法院蓋章的絕對判決Decree Absolute stamped by the court 7. 法院蓋章的離婚判決書Decree Nisi stamped by the court 8. 公司注冊證書 9. 公司名稱變更證書 10. 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11. 會議紀要 12. 公司決策 13. 公司良好聲譽證明 14. 公司內務文件 15. 公司稅務信件 16. 編制及見證海外使用的授權書 17. 見證海外土地或物業買賣文件 18. 提供與管理海外個人財產或個人在海外擁有的財產有關的文件 19. 驗證移民或移居等用途的個人文件及資料 20. 驗證公司、商業及業務文件 21. 編制海事報告 22. 為交易、文件或事件提供驗證及保存公證記錄 23. 見證婚禮,委任婚姻監理人主持婚禮。
五、進行香港國際公證,客戶根據公證情況不同應提供一下資料:
1. 需要公證的文件
2. 公證內容使用地(必須提供)
3. 公證內容的用途(必須提供)
4. 申請扔有效身份證或護照。
注:尋求公證服務時,將要公證的所有文件的正本及副本,以及所出示的附帶或支持文件的副本提供給公證人,以便節省時間及費用。
六、申請辦理公證所需時間:
根據公證內容的不同而定。
七、所需要的費用:
公證人的費用是根據服務內容及復雜程度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