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介紹
塞浦路斯最近推出了2020年新商船法(以下簡稱“新法”),該法是對2010年基本法(第44(I)/ 2010號法律)和2020年法引入的修正案的合并。
《商船法》的修正案符合歐洲委員會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關于擴大塞浦路斯噸位稅制并根據歐洲聯盟(“ EU”)國家對海上運輸業援助指南進行批準的決定。
塞浦路斯新的噸位稅制度涵蓋了塞浦路斯的三大主要航運活動:船主,船舶管理和租賃。
2、主要修訂
- 延長有效期
根據2020年法律,2010年《商船法》的有效期又延長了十年,直至2029年12月31日。
- 海洋運輸
新法修訂了海上運輸的定義,以包括海上運輸的輔助活動,但前提是從事此類活動的船東或合格的租船人擁有的每艘符合條件的船舶的收入不超過從噸位稅中征收噸位稅的總收入的50%。
- 輔助活動
新法律將輔助活動定義為:
a. 與符合噸位稅的合格船有關的活動,與合格船東或租船人的核心海上運輸活動有關,但商業活動是港口經營活動的一部分,以營利為目的除外,或
b. 如果合格噸位稅的合格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是集團公司的成員,則該合格船的活動與另一家公司提供的核心海上運輸活動有關,屬于集團的一部分, 而這集團是塞浦路斯居民公司。
- 合格的船
根據《基本法》第2條的定義,合格船舶是指已根據當前國際或國家法規認證并在國際海事組織成員和國際勞工組織, 并且得到塞浦路斯共和國承認的任何國家的登記冊中注冊的每艘海船。
新法律既包括合格船舶清單,也包括定義中不合規的船舶清單:
“合格船”定義中包括的船舶如下:
a. 從事海上運輸活動的船舶,例如貨船和客船;
b. 電纜敷設船,管道敷設船;
c. 遠洋挖泥船,遠洋拖船;
d. 起重機船,自行式駁船;
e. 研究船;
f. 移動式海上鉆井平臺(MODUS);
g. 從事石油和天然氣活動的近海支援/維修船;
h. 多用途雜物箱和其他類型的輔助/維修船;
i. 游輪;
j. 商業游艇;
k. 救援和海上援助船;
l. 出于海上安全和環境清理目的的護船;
m. 養護,拆卸風車的船只;
n. 冰管理船;
o. 在海上安置海上工人的住宿船;
p. 從事聯合國/歐盟人道主義援助運輸或參與任何聯合國或歐盟人道主義救援行動的任何船只;
經歐盟委員會事先通知批準后,可以確定為合格船的任何其他船舶。
根據新法律,上述符合條件的船只清單可能會在歐盟委員會事先通知批準后進行擴展。
定義中不合規的船舶清單:
a. 漁業和魚類工廠的船只;
b. 私人游艇;
c. 專門為內河航道建造和使用的船只;
d. 不用于海上運輸的固定的海上設施和浮動存儲單元;
e. 非海洋拖船和非海洋挖泥船;
f. 浮動旅館或飯店;
g. 浮動或游輪賭場;
h. 非推進駁船;
經歐盟委員會事先通知批準后,可能被確定為不合格船舶的任何其他船舶。
- 裸船租用
根據《基本法》第六條的修正案,集團內交易可不受限制地獲得噸位稅優惠。
具體而言,如果光船被出租給與該船東屬于同一集團的租船人,則被出租的光船的船東應被視為合格的船東。
另外,非集團內部交易將有資格獲得噸位稅,條件是:
a. 船東證明該船是由于暫時的產能過剩而光船出租的,且船期不超過三年,
b. 上述暫時性的產能過剩,是指船東為自己的運輸活動而購買(購買或租用)的船舶,
c. 至少50%的噸位稅船隊仍必須由船東經營。
以上規定不適用于現有的光船租賃協議,直至其到期日或直至2022年12月31日(以較早者為準)。
- 再減少噸位稅
根據新法律,可以將噸位稅進一步降低30%。使用環境保護機制的塞浦路斯船舶(新法律第9條)或歐盟/歐洲經濟區船舶(新法律第13條),保護海洋環境和減少氣候變化的影響。
減免的資格標準以及減免的程度可以由在共和國官方公報上公布的部長會議的有關命令來設定。
- 海員免稅
根據歐盟的決定,現有海員稅收優惠已擴展到共同體海員。
更具體地說,根據新法第55條,免稅適用于以下情況的海員:
a. 在塞浦路斯應繳納所得稅,
b. 在客運船上受雇,該船是從事合格航運活動的合格船。
如果船只在歐共體各港口之間提供定期客運服務,則只有歐盟/歐洲經濟區公民的海員才有資格從該計劃中受益。在所有其他情況下,該豁免適用于所有海員(成員國或非成員國的公民)。
3、總結
歐盟委員會將塞浦路斯噸位稅制度再延長十年,證明了該制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此項擴展將使塞浦路斯的航運業進一步發展,使塞浦路斯成為航運業的主要管轄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