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政府于2018年制定了《2018 年經濟實質(公司及有限合伙)法》。該法案在2019年1月1日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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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實質備案主要是為了打擊洗錢、避稅等行為,要求BVI凡是有從事特定活動的組織機構在BVI要有“充分的經濟實質”,且需要遵守新的合規義務,包括呈交經濟實質年度申報表。
所以,BVI公司是需要做經濟實質備案的,在2019年1月1日后成立的BVI公司,必須在成立時就滿足經濟實質法案的要求。
BVI公司經濟實質備案
如果BVI公司從事下列九類相關活動,并且公司不是英屬維京群島以外的稅務居民,就需要滿足經濟實質的要求。
九類相關活動:
1、銀行業務;
2、基金管理業務;
3、總部業務;
4、控股業務;
5、保險業務;
6、航運業務;
7、知識產權業務;
8、融資及租賃業務;
9、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
BVI經濟實質備案要求:
經濟實質備案要求相關實體進行經濟實質申報。根據法規規定,某個經濟實體是否要進行實質經濟審查,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即是否屬于“相關主體”,同時從事“相關業務”。
1. “相關主體”為:依據相關公司法律法規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
2. “相關業務”包括:銀行、保險、基金管理等金融業務;分銷及服務中心、總部、運輸服務等實體業務;融資租賃、持股等新型業務;知識產權相關業務。需要注意的一點是,信托基金不需要進行經濟實質審查。
3、因應相關活動的性質和規模在BVI進行相應的設立,如果不能遵守經濟實質要求,將會被處以罰款。
首次違規會被BVI當局處以至高20,000美金的罰款(高風險知識產權實體至高罰50,000美金)。
再次違規會被BVI當局處以20,000美金(高風險知識產權實體至高罰400,000美金)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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