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經濟實質法案解讀及應對指引
英屬維爾京群島《2018經濟實質(公司和有限合伙)實施細則》已于2019年10月9日發布,本文將對《BVI經濟實質法》法案解讀及應對指引,希望能為您提供參考。
一、經濟實質法案的背景
n 2017 年 ,歐盟公布了一份《稅務目的下歐盟非合作司法管轄區列表》,將一些傳統離岸司法管轄區列入灰名單。
n 截至2018年底,灰名單包括13個管轄區:安圭拉、巴哈馬、巴林、百慕大、BVI、開曼群島、根西島、馬恩島、澤西島、馬紹爾群島、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阿聯酋、瓦努阿圖。
n 2018年底,百慕大、英屬BVI、開曼群島、根西島、澤西島和馬恩島等地出臺了經濟實質法案:
n 2019年1月1日起,BVI實行《2018年經濟實質(公司和有限合伙)法》
n 2019年10月9日,《2018經濟實質(公司和有限合伙)實施細則》發布。
二、經濟實質法案的相關要求
1、基本要求
根據《2004年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法》注冊的公司,以下兩種情況下,經濟實質要求才適用于該公司:
n 該法案適用于所有從事相關活動的法人實體,但BVI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除外(歐盟的非合作司法管轄區名單在列司法管轄區除外)。
具體來說,任何稅務居民 (tax Resident) 所在地為BVI以外的公司,均不包含在此范圍內,即無經濟實質要求。未有從事相關活動的實體也同樣無經濟實質要求。
截至2019年6月21日(官方期刊發布日期),歐盟稅收非合作司法管轄區名單包括:美屬薩摩亞、伯利茲、斐濟、關島、馬紹爾群島、阿曼、薩摩亞、特立尼達和多巴哥、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美屬維爾京群島、瓦努阿圖
2、相關活動
從事相關活動(如銀行、保險或基金管理活動)的實體必須持有金融服務委員會(“FSC”)頒發的有關該活動的許可證。
大部分客戶進行有關活動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n 持有:指只持有其他實體的股權,只獲得股息和資本收益。如果公司持有任何其他形式的資產,如債券、政府證券、不動產的合法權益或圖益權益,不符合該類別。
n 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交易業務、管理股票、接受訂單,以及提供咨詢或其他行政服務均屬于這一范疇
對于沒有固定營業額的純股權控股公司,注冊代理人或注冊辦公地址可能足以滿足BVI《經濟實體最終規則》(11A)對經濟實體的要求。
從事以上任何一項相關活動的法人,應當符合每項活動的經濟實質要求。(投資基金不屬于相關的活動)
3、申報清單
以下兩種情況不需要申報:
n 不進行任何有關活動;或者,
n 只持有沒有固定收入或活動的被動投資
注:如公司處于不活動狀態,即暫時不經營任何業務,則董事須解釋為何保留該公司,定期活動是指公司每季度或每年從持有資產中獲得的定期收入。
有進行相關活動的公司需要申報該實體是否是英屬維爾京群島以外管轄區的稅務居民,如果是,則需要申報該管轄區所在的地方,并提供稅務居民的證明作為支持證據。
如果公司從事的相關活動為以下幾種,該公司的稅務居地不能被稱為英屬維爾京群島,因為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沒有稅務居地:
n 持有或投機上市公司股票
n 持有債券或政府債券
n 不動產的法定或實益權益
n 例如在香港有銀行戶口,并賺取利息
如果公司的稅務所在地被認為是英屬維爾京群島以外的一個特定管轄區,特此要求稅務所在地的證明來支持該主張。證據應包括但不限:
n 商業登記證(如該公司在第16部分登記為香港公司)
n 按申請分類的稅號
n 認證證書
n 對該實體的征稅評估
n 稅務自我評估的確認
n 稅收的需求
三、法律意見
n 如本公司填寫的聲明書在初次核對時發現有任何不一致或不清楚之處,本公司將建議貴公司就最終證書的法律意見進行評估。
n 如果客戶接受從我們的專業法律顧問服務并接受服務費用,我們對兩個范圍的統一的報價評估法律意見。
四、實際操作指引
n 如果您認為自己的公司業務比較筒單并且能夠確認自己是否在經濟實質法案的調整范圍,您可以聯系我司專業顧問索要《經濟實質申報表》,進行填寫并提交給我司。
n 如果您不能確認公司是否屬于經濟實質調整的范圍,或者有其他較為復雜的情況,可以聯系我們,由我們安排專業BVI律師為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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