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的納稅申報分為兩部分,即實繳和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指的是企業在每月或每年的期末,根據實際情況向稅務機關申報本期的營業總額、應稅收入、購買貨物及支出開支等,以便于確定納稅責任,對于企業來說在申報時要注意申報時間以及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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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補充稅
①納稅申報
所得補充稅納稅人應于每年規定期限內向澳門財稅處遞交M/1式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A組納稅人應于4-6月份內遞交申報資料,B組納稅人應于2-3月份內遞交申報資料。申報所需附列資料如下:
A.通過賬目的會議或大會會議錄副本及監事會意見書副本(如有);
B.根據《公定會計格式》編制的綜合資產負債表的副本、營業年度結余報表的副本、以及相關附件;
C.更正過賬或調整過賬前或后的電子表格(總賬目累進結算)及營業決算表;
D.M/3式的攤折表;
E.M/4式的備用金活動表;
F.壞賬證明文件;
G.載有下列簡單說明的技術報告書;
H.各項盤存所發生的變更及其計算原則;
I.一般管理費,尤其是給予領導部門任何性質的報酬,連同與營業有關的一切交際應酬費及旅費;
J.認為有利于可課稅利潤的公正核定以及解釋資產負債表及營業結算表或損益表的其他數據。如缺足以適當分析出營業收益或利潤、費用或損失的必要賬目時則必須提供。
以上附列資料A組納稅人必須提交,B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是否提交。稽查部門應于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內對有關申報書所列載的資料作出稽查報告。
②稅款繳納
所得補充稅稅款將平分為兩期繳納,第一期截止為每年9月份,第二期則為11月份。然而所得補充稅不超過3000澳門元的,應一次性繳納。納稅人如果曾就純粹從工作取得的個人總收益的規定進行臨時結算的,需于每年11月份繳納關于應繳稅款總額與預先結算稅款的差額。如預納稅款超過應納稅款,則財政廳退還超出的款項。
職業稅
①納稅申報
對于不具備適當編制會計的職業稅第一組和第二組納稅人,應于每年1-2月份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M/5式申報書(一式兩份),載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處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但對于按規定豁免職業稅的納稅人,可免于遞交申報書。此外,對于唯一收入來源是其從唯一雇主處獲得的工資薪酬的第一組納稅人,也可免于繳納職業稅。
具備適當編制的會計的第二組納稅人應在每年4月15日前遞交M/5式申報書(一式兩份),載明上年度所處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此外還需一并遞交以下附件:
A.根據公定會計對企業所訂定的形式而作出的綜合資產負債表,該年度的損益表,結算的附件和結果演變等的副本;
B.更正過賬或調整通脹前或后的電子表格或總賬目累進結算表及營業決算表;
C.《所得補充稅章程》中所指的M/3式的攤折表;
D.《所得補充稅章程》中所指M/4式的備用金表。
②稅款繳納
雇主在支付工資薪金給雇員或散工時,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雇主應于1月、4月、7月及10月的前15日內把對上季度所代扣的稅款上繳至財稅廳。否則,澳門財稅廳將通知納稅人,于10日期限內繳付。
消費稅
①納稅申報
通常情況下,生產商、進口商或競買人應對符合條件的含酒精飲料及煙葉進行消費稅的申報并準備所需的資料:
A.如屬本地區制造的消費品,需遞交的符合格式的月銷售申報書申報;
B.如屬進口產品,以進口準照申報;
C.如屬其他情況,需遞交符合格式的引入作消費用途的申報書申報。
納稅人應在消費品銷售完成的次月前8個工作日內或以產品進口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前往經濟局對外貿易處進行申報。如屬于免稅商品轉讓、免稅商品用于其他非免稅事項的,需在申報時說明。
②稅款繳納
納稅人應于收到繳款通知書或產品進口之日起15日內前往經濟司司庫部繳納稅款。
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規章》規定,納稅主體自有關文件、文書或行為等作出之日起 30日內,必須向澳門財稅廳結算并繳納印花稅。如屬不動產長期租賃/轉租延長至超過15年的,應自合同延長期限之日起30日內結算及繳納印花稅。
這里的結算是指向澳門財稅廳出示有關文件、文書或行為證明,并填寫相關表格及文件。
繳納印花稅則是通過遞交繳納憑單,繳納完成后納稅人會取得對應的機打證明。
房屋稅
①納稅申報
房屋稅按年結算,對于出租房屋,納稅人應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15日內提交M/4格式的申報書進行申報登記。對于未出租房屋,納稅人應通過M/6格式印件提出估價申請后,公鈔局會在估價完成后記錄房屋估價并向納稅人發出M/8格式 的納稅憑單。對于已登記在房地產記錄內的房產的房產稅,會由根據最近一次紀 錄結算日對該房地產所載明的征稅收益計算。由財稅廳結算后,將結算結果摘抄 于相關之M/8格式的征稅憑單并在不遲于開庫前15日發出給納稅人。
②稅款繳納
稅款征收期在6月至8月。納稅人應在收到納稅憑單后在30日內一次性繳納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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