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加拉瓜商標概要
尼加拉瓜是1975年5月27日生效的《中美洲保護工業產權協定》的成員國(其他成員國還有哥斯達黎加薩爾瓦多和危地馬拉)。協定為成員國規定了統一的商標符號、貿易名稱以及保護其成員國的規定。另外,尼加拉瓜也制定了該協議中未作規定的章程,以該協議為準提交的申請必須符合尼加拉瓜規定的形式。
在1975年9月17日以前按照尼加拉瓜法律注冊的商標、貿易名稱以及口號仍保留自身的合法地位,并在以前規定的有效期或續展期內繼續有效,但是之后的續展必須以新法為準。
按照法律規定,尼加拉瓜商標權的取得完全基于注冊原則。商標注冊證是商標所有權的憑證。在尼加拉瓜,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可以申請注冊。對于集體商標,申請時應當提供一份由授權代表人證明的商標使用規定。該規定由注冊人員核準后生效,規定必須明確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征和質量以及使用人應當達到的條件。
注冊尼加拉瓜商標多少錢
業務名稱 |
費用 |
備注 |
商標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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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資料: 商標文字;圖樣 擬申請商標類別或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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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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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及注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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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資料: 申請人姓名及地址; 商標文字;圖樣; 申請商標類別或商品 授權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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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商標一個分類,不包含證書后期快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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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執時間:3-5周;注冊時間:10-14個月; 注冊有效期:10年 |
溫馨提示:由于國際商標價格波動較大,以卓信客服實際報價為準。同時以上時間按順利注冊計算,實際時間以商標局為準,如果在商標審查過程中遇到"商標補正"、"商標答辯"、"商標異議"等情形,則會出現相應的時間流程。
申請人資格
最先提出申請的人有權注冊商標,商標的所有權只能通過注冊取得。在尼加拉瓜申請注冊的商標6個月內在其他泛美公約成員國取得注冊時可以享受優先權。第三方在此期限內在其他國家的申請時間以首次提交申請的時間為準。優先權由尼加拉瓜頒發的證明文件證明,由他國接受時無需認證。為了防止不同申請人在不同國家申請同一商標時擁有相同日期,申請日將由國家統一管理。
尼加拉瓜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一)申請所需文件
1、委托書,之前已經在注冊當局備案或確認的除外。
2、15張在首次申請國提交的商標、貿易名稱或標語的圖樣或傳真,其中6張交給后提交申請的國家c
3、電版,如果商標、貿易名稱、標語有特殊的設計、種類或形式。
4、如果申請人不是泛美條約成員國的國民則應提供經證明和認證的本國注冊證副本。若不能提供上述副本,則應提供經公證的說明申請人在其本國使用該商標、業務范圍及有意在注冊后使用該商標的證明書。
5、如果申請人在泛美公約成員國定居,則需提交優先權證明或注冊證明。
(二)審查和公告
申請文件齊備后,申請人可親自或經當地代理人向工業產權局提出申請。若申請文件的形式和商標本身均符合要求,當局將發給有關該商標已在先申請的證明;若不符合要求,申請人可在15天內進行補正。若經審查有在先申請或注冊,則審查員將把后者駁回或作出裁定以便在先申請的法律地位確認后再進行審查。
準予申請的商標,將在15天內在官方公告上公告3次。
在尼加拉瓜,對官方信函的答復時間為3天且沒有延期。如果申請自最后—次與官方溝通后1年內仍未完成申請程序,則視為放棄。
如果在注冊官員準予商標注冊的1個月內沒有繳納注冊費用,商標申請視為放棄。
(三)異議
對申請商標的異議應當在第一次公告后的2個月內(包括周日和節假日)以書面形式提出。若提出異議時異議材料不齊備,則應當在異議提出的30天內補齊。異議的期限不能延期。被異議人可以在收到異議書后的2個月內作出答辯,之后評審人員將作出裁定。雙方都可以提出上訴。
(四)復審
對商標申請駁回和異議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的3個工作日內向經濟、工業和商業部部長上訴。對部長的判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后的30天內向最高法院上訴。
(五)注冊效力
對商標、貿易名稱或標語的所有權通過注冊取得,并頒發注冊證證明。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有以下權利:
1、對第三人注冊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提出異議;
2、要求第三方停止使用或模仿其商標;
3、制止帶有該商標的產品進出口(除非中美洲國家海關聯盟證明這些商品是由成員國生產);
4、獲得侵權損失賠償;
5、對刑事侵權提出控訴;
6、要求扣押、銷毀或沒收侵權產品。
尼加拉瓜商標續展
商標專用權從核準注冊日期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申請可以在商標注冊有效期滿之前任何時候提出。可提前一年辦理續展;商標續展有 6個月的寬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