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為在塞浦路斯島上的居民和在島上開展商業活動的公司提供多種稅收優勢。作為歐盟成員國,塞浦路斯的稅收體制遵循歐盟法律系統,同事,塞浦路斯也躋身成為45個符合國際商定標準的國家之一,出現在經合組織制定的白名單之上。
企業免征的稅項
1、分紅收入所得
2、來自塞浦路斯海外子公司的收益
3、出售股份、債券、信用債券和有價證券所得收益
4、出售塞浦路斯境外長期資本利得免征稅
5、海外常設機構所得收益視某些情況而定
免征預提稅
1、非本國居民股東所得分紅
2、從塞浦路斯支付的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
3、資本利得,出讓子公司股份資本或塞浦路斯控股公司股份所得
4、清算塞浦路斯控股公司所得的資本利得
國際信托
1、塞浦路斯的國際信托作為國際納稅計劃廣泛使用的工具,提供了以下稅收優勢:
2、塞浦路斯國際信托所得收入與收益,免征任何稅
3、通過塞浦路斯國際信托所得分紅收入,收益和其他收入免征稅
4、塞浦路斯國際信托的資產交易,豁免資本利得稅
5、塞浦路斯國際信托分銷,免征預提稅
6、基于某些條件,在塞浦路斯創立國際信托且在塞浦路斯退休的外國人,免征稅。
個人所得稅
塞浦路斯納稅居民是指在評估年內,在塞浦路斯居留時間達到183天的個人。塞浦路斯納稅居民是按照其在塞浦路斯和海外的所得收入來征稅的,非納稅居民則僅按照其在塞浦路斯所得的收入來征稅的。
以下稅收條款適用于:
1、與歐盟平均水平相比低個人所得稅
2、基于某些條件,分紅和利息不征稅
3、基于某些條件,來自海外常設機構的收益和海外工資所得不征稅
4、出售證券所得收益不征稅
5、視情況而定,當年和前一年的損失,從計稅收入中扣除
6、以退休酬金、死亡和殘疾補償、公積金、養老基金或其他以批準的基金形式收到的收入免征稅
7、除在受雇于塞浦路斯之前居住境外的個人,按其酬金50%征稅。若酬金超過每年10萬歐元,享有5年豁免有效期。
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塞浦路斯已經同45個國家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形成了巨大的網絡體系。其主要目的就是避免與其他國家在相同收入上重復征稅,減少甚至取消締約國間對分紅收入收益及特許權使用費上征收預提款。
此協議允許締約國的應繳稅款抵免塞浦路斯應繳稅款,反之亦然;因此,只需對兩國間較高的稅率做出一次繳納即可。
已簽訂避免雙重征訂協議的締約國包括:
歐洲國家 |
亞洲國家 |
美洲國家 |
非洲國家 |
英國、法國、德國 俄羅斯、亞美尼亞 奧地利、白俄羅斯 比利時、保加利亞 捷克共和國、丹麥 希臘、匈牙利、愛爾蘭 意大利、馬耳他 摩爾多瓦、黑山、挪威 波蘭、羅馬尼亞 圣馬力諾、塞爾維亞 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 瑞典、烏克蘭 馬其頓共和國 |
中國、印度、泰國 新加坡、科威特 吉爾吉斯斯坦 黎巴嫩、卡塔爾 敘利亞 塔吉克斯坦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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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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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 毛里求斯 塞舌爾 南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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