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居民企業或非居民企業不是以公司實際投資人所在國籍為唯一標準的。不是說大陸人在香港或境外其它國家注冊公司就會被認定為非居民企業或居民企業。2008年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其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有關股息所得稅政策也同步發生變化,即對境外投資者從我國境內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恢復征收所得稅。由此,境外紅籌中資控股企業面臨股息重復征稅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部分境外紅籌中資控股企業通過“居民企業”認定的方式,來解決股息重復征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