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如你發現另一間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在你的公司成立以后,以一個與你公司名稱「太過相似」的名稱注冊,你可向公司注冊處處長(「處長」)提出反對,詳述反對理由,提供任何可以證明引起混淆的證據。
如處長認為兩者「太過相似」,處長可根據《公司條例》第108(3)條,于該公司名稱注冊的日期后的12個月內(以下簡稱「法定期限」),指示該公司更改名稱。因此,有關公司名稱的反對書應及早(最好在處長發出指示的法定期限屆滿前的一個月或之前)送交處長,以便處長在法定期限屆滿前進行調查,并在適當情況下送達通知書。
- 卡薩布蘭卡
- 2019-09-29 08:5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