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注冊的美國商標,如果已經停止使用,且商標權利???人有意不再重新使用
根據有關規定,若商標已停止使用,且權利人有意不再重新使用,這視為商標權人已經放棄了商標。有意不再重新使用可從當時情況推斷出來。連續三年無使用應為放棄的表面上真實證據。可見,在美國,商標權的喪失是由權利人的放棄導致的,而連續三年無使用的情況是法律對于商標權人放棄商標主觀意圖的一種推定,可以通過其他相反的事實證據推翻。需要注意的是,此項撤銷商標中需要商標權人的主觀意識放棄商標權導致的,若不存在放棄則不得撤銷;
2、已注冊的美國商標,如果連續三年無使用的情況,任何人可以向美國商標局提出該商標的撤銷申請,由商標局查證后進行撤銷
美國的商標放棄制度要求對商標權利人的主觀意圖進行認定,即權利人是否不使用且不打算在將來繼續使用。連續三年不使用知識一個認定權利人主觀意圖的證據,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注冊人有繼續使用的意圖,則不能認為其“放棄”了注冊商標專用權。
3、已注冊的美國商標,有效期屆滿六年仍未向專利商標局提出宣誓書,不論商標權人是否放棄該商標,美國專利商標局均會對該商標予以撤銷
此外,美國商標注冊的有效期是10年,每次續展前6個月內,仍然需要提交商標使用宣誓和商標使用的證明證據。
4、已注冊的美國商標,用于美國商標法規定不得使用的方面或違反美國法律規定的產品或服務商,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會對該商標予以撤銷。不得使用方面與國內商標法規定相同
可見,成功注冊美國商標之后并非萬事大吉,對于美國商標,不僅使用,而且也要注意在商標使用過程中不要觸犯美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合理合法使用,才能取得美國商標的長期使用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