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做的。
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登記在冊事項內容必須建冊并存于注冊辦理處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執法人員將隨時進行查閱。
如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四級罰款(即25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處罰款700元。對于填寫內容確保真實,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100,000-300,000元及監禁6個月至2年。
香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
“須登記人士”,即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
“須登記法律實體”,例如: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并為該公司的股東的某公司。
如某人符合一個或以上的下述條件:
1.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2.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 25%以上的表決權;
3.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4.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5.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托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托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 4 個條件中的任何 1 個條件。
例如:
情況一:甲持有A公司100%的股份,則甲為A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情況二:乙持有B公司45%股份,丙持有B公司35%股份,丁持有B公司20%股份,則乙跟丙皆為B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情況三:C公司持有D公司100%股份,戊持有C公司100%股份,則戊跟C皆為D公司重要控制人
政府規定的,目的是更好的規范香港公司,以及打擊洗黑錢的。 不能不交,現在在香港注冊的公司都要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