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冊香港公司后申請離岸豁免的要求
1、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2、離岸豁免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3、貨物未在香港發生報關、收發貨等;
4、未在香港有實體的辦公室和聘請香港員工;
5、離岸豁免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紀錄等。
二、申請離岸豁免的流程
所有稅務局提出之問題,必須一定期限內(一般為一個月)回復。如稅務局同意公司之運作屬離岸操作將發出豁免同意書。一般在稅務局發出豁免同意書后二至三年內稅務局不會再向公司提出查問,但稅務局擁有最終決定權。其后,稅務局會不定期每數年要求公司重新提交文件。
三、申請機率:
1、離岸豁免申請在全部為離岸業務的情況下申請(包括提供單據及回答問題良好),有90%的把握.
2、如果有香港本地收益,在審計的時候就要分開顯示。香港部分可以有盈利交稅,離岸部分可以繼續申請離岸豁免,但是如此的成功率則為50%。
四、申請豁免后情況:
將離岸豁免申請上交稅局后,稅局會下發信件,然后需要您根據信件回復問題及提供相關業務單據(我們會根據您的初步回答進行整理并按稅局要求進行回復)。稅局會有8-24個月的審核期,如果通過,稅局會下發信件或郵件告知本次豁免申請通過,那么在以后的年度及即可有利潤也無需繳納利得稅稅款(在成功后的經營也要注意符合申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