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分紅
根據(jù)新加坡一級企業(yè)稅收制度(one-tier corporate tax system),2008年1月1日及其以后新加坡本地公司向公司股東支付的股東分紅,不再需要上繳個人所得稅。
非納稅股東分紅
一般來說,以下股東分紅不需征收稅款:
a. 2008年1月1日及其之后,根據(jù)新加坡一級企業(yè)稅收制度(不包括合作機構(gòu)),新加坡本地公司支付的股東分紅;
b. 2004年1月1日及其以后,新加坡居民個人收到的外國分紅不需納稅。如果新加坡居民是通過新加坡合伙關系收到的外國分紅,滿足一定條件下,此分紅仍不需納稅。詳情請參閱,“外國收入免稅”條例
c. 來自新加坡房地產(chǎn)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分紅,除去個人通過新加坡合伙關系獲得的或從進行新加坡房地產(chǎn)投資信托基金REITs貿(mào)易以及商務獲得的分紅部分,余下分紅不需納稅。
非納稅股東分紅舉例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東分紅,即中央存管單位(CDP- Central Depository Pte Ltd)報表包含的公司
通過特別交易柜臺(STC- Special Trading Counters)獲得的股票回購股東分紅
新加坡本地私人公司股東分紅
NTUC公平價格股息(通過合作社收到的股東分紅除外)
新加坡CPF投資計劃代理銀行的股東分紅,即在年度股東分紅報表(ADS- Annual Dividend Statement )顯示的銀行
來自信托公司的新加坡股東分紅
應納稅股東分紅
以下股東分紅需繳納所得稅:
a.合作企業(yè)co-operatives支付的股東分紅;
b.個人通過新加坡合伙 partnership in Singapore得到的外資股東分紅。詳情請參見“外國收入免稅”條例
c. 個人通過在新加坡的合伙關系衍生的房地產(chǎn)投資信托基金(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的分紅,或從進行房地產(chǎn)投資信托的貿(mào)易,以及商務獲得的分紅
應稅股東分紅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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