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的,在香港交稅了,大陸就不用了,規定上利潤分回內地要主動申報個人所得稅。
根據目前國內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 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香港公司需要對其來源于內地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首先,香港公司在大陸不能獨立經營,必須注冊或掛靠國內公司。以前包括現在確實有許多香港公司通過做代收代付申請零報稅,然后在大陸公司隱瞞經營情況來“免稅”,因為信息不對稱。
但是,從今年1月1號開始,中國及香港還有數十個國家地區都將同步開始實施CRS了,在CRS的新形勢下,離岸金融工具將作為信息被申報,想通過離岸金融來達到隱匿資產、逃稅、避稅,將變得不可能。
其次,香港稅務條例規定,凡是在香港產生或來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均須納稅,而如果屬于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則除外。對于征稅的對象是沒有香港人或非香港人的區別。
香港人在非香港本地所賺取的利潤是可以不在香港交稅的,反過來非香港人如果賺取來自于香港本地產生的利潤,則需要交稅。如果是并非在香港當地產生的利潤,即使將這筆錢匯回香港,也都不需要交稅的。其中,交稅有三個標準:
1、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
2、從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而售賣資本資產所產生的利潤除外;
3、該利潤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