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這個SCR政策是強制要求執行的。2018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
具體規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登記在冊事項內容必須建冊并存于注冊辦事處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執法人員將隨時進行查閱。
如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四級罰款(即25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處罰款700元。對于填寫內容確保真實,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100,000-300,000元及監禁6個月至2年。(詳情可參照政府網站)
- Safetysuit
- 2018-03-13 18:20:51